第62244019号“梦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第62244019号“梦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244019号“梦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经广告宣传已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853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44019号“梦鸢”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2244019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徐锡昭
商品/服务项目:货物展出(3501)、广告宣传(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为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进出口代理(3503)、市场营销(3503)、会计(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