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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光雾山诺水河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梦境山雾山”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四川光雾山诺水河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梦境山雾山”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381177号“梦境山雾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

四川光雾山诺水河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梦境山雾山”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381177号“梦境山雾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38458号“梦境光雾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经营主体柏合镇燕燕租书店已注销,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在先案例有因商标权利人注销不构成在先障碍的判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判决、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梦境光雾山”,已构成相同标识,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关于柏合镇燕燕租书店注销的理由不能当然影响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变化。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案例与本案的具体情形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381177号“梦境山雾山”商标:

申请/注册号:61381177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4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四川光雾山诺水河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纸(1601)、绘画用纸(1602)、纸巾(1603)、纸或纸板制广告牌(1604)、印刷品(1605)、印刷出版物(1606)、平版印刷工艺品(1607)、包装用塑料膜(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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