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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ELLEBEB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3
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ELLEBEB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2808763号“ELLEBEB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ELLE”及其系列商标通过广···

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ELLEBEB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2808763号“ELLEBEB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ELLE”及其系列商标通过广泛销售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获得了普遍欢迎和广泛认知,且“ELLE”品牌已成功延伸至其他时尚领域,在世界时尚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114605号“ELLE”商标、国际注册第546813号“EL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介绍及在世界各地的发行版本摘要;

  2、申请人ELLE杂志版本、发行区域及推广花费统计;

  3、最具影响力的世界品牌排行榜;

  4、申请人品牌杂志在中国境内的发行量及推广花费统计;

  5、申请人在同行业中占比分析与排比;

  6、人民网等知名媒体对中国杂志的统计排名;

  7、申请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8、申请人品牌化妆品图片;

  9、申请人品牌产品销售情况及部分专卖店、专柜照片及销售地点列表等;

  10、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国内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及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2年09月06日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湖北省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04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于2020年08月27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其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商标后经核准转让至上海嗳乐蓓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目前争议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梳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宗旨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ELLEBEBE”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ELLE”,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化妆用具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双方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梳子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仅就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2808763号“ELLEBEBE”商标:

申请/注册号:42808763 商标申请日期:2019-12-04 国际分类:21类 日用器具

初审公告日期:2020-08-27 注册公告日期:2021-11-21 专用权期限:2020-11-28至2030-11-27

申请人:上海嗳乐蓓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餐具(刀、叉、匙除外)(2101)、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2101)、厨房用具(2101)、家用或厨房用容器(2101)、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2102)、瓷器(2103)、茶具(餐具)(2105)、酒具(2105)、牙刷(2108)、化妆用具(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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