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人鱼及图形”商标提出的争议裁定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1“美人鱼及图形”商标提出的争议裁定纠纷
申请人珠海市松田塑胶企业有限公司以其注册在第21类牙刷商品上的第1010179号“美人鱼及图形”商标,对被申请人李天赏注册在第21类玻璃器皿、牙刷等商品上的第1138147号“美人鱼及图形”商标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主要理由是:被申请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牙刷”与申请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两商标中文字、图形相同,只是字形与图形的方向有少许改变,易使消费者误认,造成混淆。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牙刷”与申请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被申请人商标其他指定使用商品,如“玻璃器皿、家用陶瓷制品、茶具、粉扑、家用海绵”等,其主要功能用途与申请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牙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被申请人商标“美人鱼及图形”与申请人商标“美人鱼及图形”的汉字及图形部分组成相同,属于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指定使用商品中仅“牙刷”与申请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应予撤销;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应维持注册。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