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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避孕套商标提出争议纠纷裁定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1
“长安”商标提出争议纠纷裁定申请人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在第12类微型汽车商品上的第236662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以及在第11类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261951号“长安”商标(以下···

“长安”商标提出争议纠纷裁定

   申请人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在第12类微型汽车商品上的第236662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以及在第11类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261951号“长安”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对被申请人顺德市长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在第11类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上的第1138936号“长安”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商评委依法受理。

  申请人提出争议裁定的主要理由是: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为“吹干设备”等,与引证商标二指定商品“干燥通风、空调设备”等在用途和生产原料等方面均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虽然字体不同,但都使用了“长安”这个名称,属于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市场的混乱。另外,申请人于1995年注册了第236062号“长安”商标,已有在先权利,因此,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等,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空气调节装置等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长安”与引证商标二“长安”使用文字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争议理由成立。且被申请人已明确声明放弃“长安”商标,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引证的第236662号“长安”商标,其指定使用商品为“微型汽车”,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空气调节装置等”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商评委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考虑。

  商评委最后依法裁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注册在第11类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上的第1138936号“长安”商标所提争议成立,第1138936号“长安”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第1138963号“长安”商标:

请/注册号:1138963 商标申请日期:1996-10-21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1997-09-28 注册公告日期:1997-12-28 专用权期限:1997-12-29至2007-12-28

申请人:冈本株式会社 

商品/服务项目:包括()、子宫托(1006)、避孕套(1006)、避孕用套(1006)、子宫帽(1006)、避孕用具(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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