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LANCOME”商标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2法国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LANCOME”商标异议案
本案基本情况:
深圳某公司于1992年6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6类饰带、假花等商品上注册“LANCOME”商标(见图1)。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LANCOME”商标,并在第388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中国商标事务所代理法国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该“LAN-COME”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IMG]
异议人理由:
异议人认为“LANCOME”和玫瑰花图形商标(见图2)的历史源远流长,已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注册,并通过长期和普遍地使用,是一个驰名商标。被异议人在三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的“LANCOME”商标中的“LANCOME”及玫瑰花图形完全抄袭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的名称。被异议人的这种仿制行为造成了与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的“LANCOME”及玫瑰花图形商标的混淆现象。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该商标注册在两个完全不同的产品上,不会侵犯其销售市场,当然更不会损害其利益。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该商标虽指定在两个完全不同的商品上,但商标“LANCOME”是法国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独创的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完全抄袭模仿他人商标,实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同时,被异议人的这种行为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我国法律所不容。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42906号“LANCOM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法国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的“LANCOME”商标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并注册使用多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模仿该公司的商标进行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所指出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虽然该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异议人不同的商品类别上,但仍然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异议裁定不予注册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