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MEN”商标与法国“ COSMENCE”商标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SOMEN”商标与法国“ COSMENCE”商标纠纷案
历时一年多、在海内外引起较大反响的新疆首桩跨国商标纠纷案————中美合资新疆东方奥斯曼化妆品有限公司“OSMEN”商标与法国“ COSMENCE”商标纠纷案,近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新疆东方奥斯曼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商标专用权予以维持”而告终。
新疆东方奥斯曼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一个以开发生产 “奥斯曼”牌植物生眉笔系列产品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致力名牌战略实施,在短短几年内使“奥斯曼”成为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名牌商标。
去年5月,法国标特制造以新疆东方奥斯曼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OSMEN”与其在中国注册商标 “COSMENCE”中间一段字母相同“容易令人产生误认误购”为由,委托国内最具实力的商标代理机构 ——中国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OSMEN’ 商标在中国的注册”。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和评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人商标“COSMENCE ”与被争议商标“OSMEN”分别由八个和五个拉丁字母组成,无含义,两商标首尾字母不同使之自视觉效果到读音都有一定区别,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能够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该委员会最终裁定中国商标事务所代理法国标特制造对新疆东方奥斯曼化妆品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商标“OSMEN”所提争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专用权予以维持”。 资料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