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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成”商标因属黑龙江省的双城市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异议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
“双成”商标因属黑龙江省的双城市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异议案本案基本情况:山西祁县建安双成香油厂于1992年5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9类芝麻油商品上注册“双成”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双成”商标,并···

“双成”商标因属黑龙江省的双城市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异议案

本案基本情况:

  山西祁县建安双成香油厂于1992年5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9类芝麻油商品上注册“双成”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双成”商标,并在第395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黑龙江省某机关对该“双成”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如期进行了答辩。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理由: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黑龙江省的双城市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故祁县建安双成香油厂不得使用“双成”字样作为商标。 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双成”商标系采用其叔叔的乳名而定,“成”表示“成功”。“成立”。而黑龙江双城市提出的“城”为“城市”、“城镇”的“城”,与本厂的“双成”的“成”所表达的含义完全不同。故“双成”商标并非“双城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被异议商标“双成”并非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49069号“双成”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适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但需明确指出的是,当某一商标与地名完全相同,又不符合法律的“除外”规定时,该商标为法律所禁止。[U]但如果商标名称只是与地名近似,即使读音相同,也不构成法律所规定的禁用情形,可予以注册或使用。[/U]本案例中“双成”即属于这种情况,它虽与地名“双城”读音相同,但字不完全相同,并且不违反《商标法》的其他规定,应准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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