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夸大宣传之嫌,“顶灵”商标被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因有夸大宣传之嫌,“顶灵”商标被异议案例
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代理上海奉贤县粮食局邬桥粮管所于1992年9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食用淀粉、生糯米等商品上注册“顶灵”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顶灵”商标,并在第414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异议人张某地该“顶灵”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未按期答辩。
异议人理由:“顶灵“商标上在视觉和听觉上有夸大宣传之嫌。
异议裁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顶灵”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其指定使用商品为淀粉及其制品,从视觉和听觉上并无直接夸大宣传之意,具有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所以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68021号“顶灵“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点评:该异议案件的饿裁定涩及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8)项规定问题。该条款规定,商标的文字、图形不得“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被异议商标“顶灵”中的“灵”字有“灵活”、“灵巧”之意,“顶”是表示程度很高,故“顶灵”是“很灵巧”、“很灵活”的意思,一般用来形容仪器、仪表或药品等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是食用淀粉、生糯米等,“顶灵”一词用在该商品上并无夸大宣传之意,也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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