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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夸大宣传之嫌,“顶灵”商标被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
因有夸大宣传之嫌,“顶灵”商标被异议案例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代理上海奉贤县粮食局邬桥粮管所于1992年9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食用淀粉、生糯米等商品上注册“顶灵”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顶灵”商标,并在第4···

因有夸大宣传之嫌,“顶灵”商标被异议案例

   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代理上海奉贤县粮食局邬桥粮管所于1992年9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食用淀粉、生糯米等商品上注册“顶灵”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顶灵”商标,并在第414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异议人张某地该“顶灵”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未按期答辩。

  异议人理由:“顶灵“商标上在视觉和听觉上有夸大宣传之嫌。

  异议裁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顶灵”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其指定使用商品为淀粉及其制品,从视觉和听觉上并无直接夸大宣传之意,具有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所以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68021号“顶灵“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点评:该异议案件的饿裁定涩及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8)项规定问题。该条款规定,商标的文字、图形不得“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被异议商标“顶灵”中的“灵”字有“灵活”、“灵巧”之意,“顶”是表示程度很高,故“顶灵”是“很灵巧”、“很灵活”的意思,一般用来形容仪器、仪表或药品等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是食用淀粉、生糯米等,“顶灵”一词用在该商品上并无夸大宣传之意,也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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