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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地区行政公署对“北芪”商标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
松花江地区行政公署对“北芪”商标异议案例吉林省某公司于1992年3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北芪”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北芪”商标,并在第377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

松花江地区行政公署对“北芪”商标异议案例

   吉林省某公司于1992年3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北芪”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北芪”商标,并在第377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行政公署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北芪”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异议人理由:大兴安岭的加格达奇天然补品厂曾以“北芪”作为商标提出过注册,但被驳回。因此,被异议人用“北芪”作商标注册也是不合适的。另外,被异议人在同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该厂已注册的“BEIQI”商标读音相同。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本厂生产的商品只有茶叶,并没有黄芪的成分。

  异议裁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人们通常将北方产的黄芪叫北芪,是一种草药名称,具有补气、利尿等功能。在黑龙江、吉林省和河北省已有多家企业将“北芪”作为制作饮料的原料和商品名称使用。因此,用“北芪”作商标具有直接表述本商品原料的作用,与我国先行《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相悖;且被异议人申请的“北芪”商标的汉语拼音部分与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天然补品厂已注册的商标相同。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北芪”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评点:《商标法》禁止使用“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极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如将“保健”用作药品商标,“18K黄金”用作首饰商标,“羊毛”用作纱线商标等,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文字图形分别为本行业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公用范围,禁止独家占有。同时,此类商标也不易是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无法起到商标的作用,因而为法律所禁止,这也是各国商标法的通例。[U]本案例中的“北芪”商标,因“北芪”作为北方产的黄芪的通称已被一些经营者作为原料和商品名称使用,因此它直接表示了一些商品的主要原料和名称,因而应禁止在该类商品上予以注册和独家占有。[/U]因此,被异议人在茶叶上注册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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