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玉龙YOULONG及图”商标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3
“玉龙YOULONG及图”商标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申请人黑龙江省阿城市神泉啤酒公司对被申请人哈尔滨松花江啤酒厂注册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第796967号“玉龙YOULONG及图”商标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

“玉龙YOULONG及图”商标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

  申请人黑龙江省阿城市神泉啤酒公司对被申请人哈尔滨松花江啤酒厂注册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第796967号“玉龙YOULONG及图”商标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始建于1947年,原名黑龙江省玉泉啤酒厂,是由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兴建的大型国有企业。60年代末期,申请人在原有“玉”字牌玉泉啤酒的基础上研制开发出“玉”字牌玉龙啤酒,一问世即迅速占领了哈尔滨及周边县市的市场。30多年来,该产品多次被评为哈尔滨市、黑龙江省、轻工部优质产品。1994年前,申请人曾多次申报“玉龙”商标未果,当时啤酒属36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一行业,又属同一地区,被申请人在深知玉龙啤酒占有市场已30余年,且为省部双优知名产品的情况下恶意抢注了玉龙商标,严重地损害了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和企业声誉,应依法撤销其注册。

  被申请人在答辩时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被申请商标是1994年3月30日,申请人称其1994年前多次申报“玉龙”商标是虚构事实。申请人所附的各种证书,仅能说明其在1990年前使用过“玉”字牌玉龙啤酒的商标标识。被申请人选择“玉龙”作为商标注册有其出处,并非如申请人所述是企图取得不恰当的优势。因此请求维护被申请人商标的合法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申请人“玉”字牌玉龙啤酒于1986年12月31日被评为哈尔滨市优质产品,1987年被评为黑龙江省优质产品,1990年被评为全国轻工业优质产品;申请人称其1994年曾多次申报“玉龙”商标未果,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予采信。被申请商标“玉龙YULONG及图”申请于1994年3月30日,1998年4月被申请人对标有被申请商标的“玉龙14度原生黑啤酒”产品在报纸上进行了宣传;被申请人亦提供了其“玉龙”商标的出处,即取自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栾玉龙的名字。申请人虽较早使用“玉龙”文字和龙图形,但“玉龙”文字属非独创性字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亦有区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玉龙YULONG及图”商标的主观恶意,因此,申请人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做出终局裁定:阿城市神泉啤酒公司对哈尔滨松花江啤酒厂注册的“玉龙YULONG及图”商标所提注册不当理由不成立,维持注册。


上一篇:汕药“脑力宝”商标注册不当被撤销案
下一篇:“茅台国酒及其拼音”注册商标被撤销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