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多木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木医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8宁波多木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木医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88008号“多木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95864号“多木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838376号“多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86748号“多木 DO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524490号“多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前述一项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专业咨询;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专业咨询;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88008号“多木医疗”商标:
申请/注册号:62288008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0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宁波多木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市场营销(3503)、为他人推销(3503)、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3503)、广告(3501)、寻找赞助(3508)、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商业专业咨询(3502)、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3502)、进出口代理(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