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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珍》商标为什么被撤消注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3
《乳珍》商标为什么被撤消注册?1994年12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生理所)提出的注册不当商标撤消裁定申请,以(1994)商评字第1508号裁定书,终局裁定: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理研究所对上海××××厂在第···

《乳珍》商标为什么被撤消注册?

  1994年12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生理所)提出的注册不当商标撤消裁定申请,以(1994)商评字第1508号裁定书,终局裁定: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理研究所对上海××××厂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上注册的第572767号《乳珍》商标所提的注册不当理由成立,该商标予以撤消。上海××××厂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15天内,将第572767号《乳珍》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乳珍》商标案例是一件注册不当的裁定案件,引发案件的事实是这样的:

  1986年,生理所部分科研人员,对牛初乳作为一个应用课题进行研究,在产品试制过程中,为该产品其了《生福》、《三宝康》、《智力春》、《长生宝》、《乳珍》等十个名称。经反复筛选,定名为《乳珍》。1988年上半年,完成《乳珍》研制,开始了产品的推广应用。同年8月,与上海××××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12月提出了"牛初乳提炼方法"的专利申请,1992年2月19日,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生理所与上海××××厂的技术转让合同,明确了如下内容:《乳珍》是生理所开发的一项新型产品,通过生理所的生物医学科技公司转让给上海××××厂组织生产;产品定名为《乳珍》;上海××××厂在本产品上使用《核光》商标;《乳珍》成果的所有权归生理所所有,但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上海××××厂从税前利润中提取30%作为技术转让费给生理所,如果1989年利润不满100万元,1990年利润不满200万元,生理所可以将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由于从1989年至1993年期间,上海××××厂只支付了技术转让费9.373347万元,生理所认为技术转让费没有到位,遂于1990年10月和1992年分别与常州、北京、黑龙江的三家企业签订合同,转让该项技术成果,且都以《乳珍》作为产品名称。

  在生理所将《乳珍》技术成果转让给常州一家企业之后,上海××××厂于1990年12月15日,以《乳珍》作为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发给了576727号商标注册证,其注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生理所认为:上海××××厂隐瞒了《乳珍》名称的来历,违反了双方合约中关于《乳珍》作为产品名称使用的约定,擅自以《乳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企图排除《乳珍》名称创始人,即生理所与其相关人的使用,是一种不正当手段,故意侵犯了生理所的合法权利。为此,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的裁定,请求撤消上海××××厂第576727号商标注册,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议,做出了本案例一开始所引的(1994)商评字第1508号裁定书。

  本案是一起注册不当商标裁定案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是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案件的关键在于确认上海××××厂申请《乳珍》商标注册,是否是用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乳珍》究竟是一个商标还是产品名称,这是争论的第一个焦点。生理所认为:《乳珍》是一个产品名称,因而,凡是使用这种技术成果的产品都可以叫《乳珍》;上海××××厂认为:《乳珍》是一个商标,又可以作为产品的特定名称使用。作为商标,《乳珍》不具有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的文字、图形的特征,因此,得以在商标局核准注册。作为产品特定名称,《乳珍》是由该产品的研制人加以命名的,亦属无可非议。但是,《乳珍》确实不是该产品的通用名称,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应?quot;牛初乳营养剂"或者是其他商品功能、原料有关的名称。问题在于生理所和上海××××厂共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作了承诺,认定《乳珍》是一个产品名称,这就意味着双方都认为凡是使用这个技术成果制成的产品都可以叫做《乳珍》,上海××××厂未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自己申请《乳珍》商标注册,意图独占《乳珍》名称的使用,这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

  上海××××厂申请《乳珍》商标注册的合法性是争论的第二个焦点。按理说,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在先”的原则来判定商标权的归属。既然《乳珍》商标的文字符合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上海××××厂又依合法程序在先提出商标申请,并经核准注册,为什么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要撤消这个商标呢?就普遍的原则来说,商标权是按"申请在先"的原则来判定的。但这种在先权利须建立在公平的和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因此,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又对此作了限制。上海××××厂申请《乳珍》商标注册,存在着下列情况。一是《乳珍》是一个独创性的词,这个词最先是由生理所提出来的;二是上海××××厂与生理所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合作关系,明知《乳珍》是生理所提出来的独创词;三是上海××××厂申请《乳珍》商标注册并未征得生理所的同意;四是生理所与上海××××厂在合同中共同承诺把《乳珍》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因此,尽管《乳珍》商标的文字合法,上海××××厂的申请程序合法,而申请行为却是不合法的,这是《乳珍》被撤消注册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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