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90644号“MARIE&YAN”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4第16090644号“MARIE&YAN”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对第16090644号“MARIE&Y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玛丽艳 MARIE-ANNE及图”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在化妆品上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第15108895号“MARIE-AN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8131号“MARIE-AN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42917号“MARIE-AN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28129号“玛丽艳 MARIE-AN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位于同地域,被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十分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
2、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及证书;
4、申请人产品的宣传使用证据;
5、相关检索报告;
6、申请人“玛丽艳 MARIEANNE”品牌获得的荣誉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研磨材料等商品上,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7年7月4日作出争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材料、香等商品上,被商标局驳回后,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局于2017年6月28日刊登了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公告。
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涤剂、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剂、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涤剂、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研磨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洗涤剂、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MARIE&YAN”与引证商标一“MARIE-ANNE”及引证商标三“MARIE-ANNE”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其“玛丽艳 MARIE-ANNE及图”商标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已得到支持,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090644号“MARIE&YAN”商标:
申请/注册号:16090644 商标申请日期:2015-01-06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6-0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28 专用权期限:2016-05-21至2026-05-20
申请人:詹燕群
商品/服务项目:洗面奶(0301)、美容面膜(0306)、化妆品(0306)、香(0308)、研磨材料(0304)、动物用化妆品(0309)、鞋油(0303)、空气芳香剂(0310)、牙膏(0307)、香精油(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