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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驹 CQHM”商标撤销维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24
“小马驹 CQHM”商标撤销维权案2001年2月1日,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以下简称商评委)以商评字[2001]第159号文〈撤消第753570号"小马驹"商标复审终局决定书〉下达,一场由重庆市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商标维权案历时两年多终于有了···

“小马驹 CQHM”商标撤销维权案

2001年2月1日,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以下简称商评委)以商评字[2001]第159号文〈撤消第753570号"小马驹"商标复审终局决定书〉下达,一场由重庆市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商标维权案历时两年多终于有了结果,具有较高无形资产价值的"小马驹"商标没有流失国外而重新回到重庆的怀抱。   

一、案情介绍   

1.注册人演变

  "小马驹"商标是重庆黑马制衣厂1993年提出申请,1996年6月28日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753570。因市场疲软、亏损严重,黑马厂在1996年5月被重庆第一纺机厂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但商标未办理转让手续;1997年9月,因行业不景气,纺机厂陷入绝境,被宣告破产,同时成立破产案财产清算组(下称"清算组")至今,随后一直以清算组的名义组织生产自救和销售库存产品,但此时仍未提及和办理该商标转让事宜,由此留下隐患。 

2.纠纷缘起

  在纺机厂破产前,即1997年2月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资产公司以同样名称在中国申请同类商标注册,被引证黑马厂在先注册的"小马驹"驳回,但该公司不愿放弃,遂委托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作代理人,采取措施设法取得商标权。该代理公司在仅了解黑马厂被兼并破产的情况下,于1998年7月7日以黑马厂连续三年不使用"小马驹"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该申请予以受理。同年10月19日,商标局发文致黑马厂,要求提供使用证明。哪知,原黑马厂地址已移作他用,文件无人收,也没法转移到清算组手上。事过一年后,商标局经公告等相关程序,于1999年10月28日,以[1999]商标变字第446号文《关于撤销第753570号"小马驹CQHM及图"商标的决定》。理由是黑马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明,要求黑马厂在收到本决定的三十天内,将该《商标注册证》上交。此文黑马厂仍然没有收到,而在1999年11月15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11月28日,国家局发文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成收缴"小马驹"商标注册证,引起市工商局高度重视,但该程序已进行完毕,"小马驹"被一审判处"死刑"。   

3、艰难维权

  在这期间,市政府办公厅曾致函商评委请予支持,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市工商局领导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并派出较强素质的阵容为其服务,同时也向商评委去函说明情况提出维权意见为此案奠定了基础;市高院、中院就本案主体资格这一核心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明确答复,为本案解决关键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而本案的这一结果,最终由于我国商标权最高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们的高度、负责、慎重认真,对此案反复研究论证,有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工商局法规司、企业注册局、商标局、文化部法律司、北京市二中院、一中院专家、学者以及全国26家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专题研讨会,专家们一致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重庆黑马厂在被重庆第一纺机厂整体兼并后,其权利和义务应由重庆第一纺机厂享有和承担。"小马驹"商标权作为重庆黑马厂企业财产权的一部分已被重庆第一纺机厂继受。"小马驹"商标权并未因原商标权人被注销而发生财产权的灭失,这是法定的事实。至于重庆市第一纺机厂未到商标局办理变更或转让手续,只是个行为瑕疵,并不能导致商标被撤销。在此前提下,由商标局为当事人补办变更或转让手续是合情合理的,从财产关系上讲也是合法的。清算组作为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延伸,有权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商标局在重庆黑马厂三年未使用"小马驹"商标尚未成为法定事实的情况下撤销该商标欠妥。最为最后评审委通过掌握的大量事实,经过慎重审理,依法裁决了这一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焦点

  之所以称本案典型,就在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简单地梳理一下,其焦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对方当事人提出撤消该商标的理由是"连续三年未使用"。我们针对这一情况,一一举证出97至98年参订的"小马驹"童装订货合同、销售发案以及库存产品照片。以说明三年内仍在使用这一商标是不争的事实。

  2.清算组是否具备申诉主体资格,这是本案难点和核心。

  按照《民法通则》和《破产法》原则。清算组对这一商标理所当然可继受取得,也就应具备主体资格。但从《商标法》原则的程序上看存在一个两难问题:一方面评审委认为"小马驹"商标的合法注册人为黑马制衣厂,由第一纺机厂破产清算小组来申请复审不恰当,因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7条明确规定了申请撤消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因此要求当事人先到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而另一方面商标局认为"小马驹"商标已被本局以三年未使用为由裁定撤消,其商标专用权已灭失,一个已被自己裁定撤消的商标怎么能又由自己来受理转让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只有商标局的撤消决定被评审委裁定推翻,"小马驹"死而复生之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于是一个"是鸡先下蛋,还是蛋先生鸡"的古老问题就在现有的商标法体制下产生了,两方面都各有其道理,都能找到现有法律条款的支持,这是一个由于法律不健全而导致"法律悖论"的典型事例。   

三.引起深思

  综观全案,引发这起罕见商标国际官司的直接导因当属企业未及时依法办理转让申请这一法律行为瑕疵。放眼看去,目前我国国企改革正在深入、全面铺开,改革如火如荼;有形资产被受青睐,无形资资产却无人问津。一年里我所受理转让申请大都为买卖有偿行为,真属企业改制而主动办理商标转让的几乎凤毛麟角。透过"小马驹"案,也该敲醒警钟了,怎样努力来杜绝或减少"小马驹"现象,同时我们还想通过本案,呼吁全社会关心和培育商标品牌。

第753570号"小马驹"商标:

小马驹 CQHM   复制

申请/注册号:753570 商标申请日期:1993-12-0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1995-03-28 注册公告日期:1995-06-28 专用权期限:2005-06-28至2015-06-27

申请人: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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