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伯爵波士 PIAGOTBOIS”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6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伯爵波士 PIAGOTBOIS”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对第12732206号“伯爵波士 PIAGOTBO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营使用20多年,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且“BOSS”商标对应的中文“波士”在中国已为相关公司所熟知,“BOSS”、“波士”及申请人彼此之间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7001号“BOSS”商标、第1076982号“BOSS”商标、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 ”商标、第1285824号“BOSS HUGO BOSS”商标、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550975号“BOSS HUGO BOSS ”商标、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606620号“BOSS HUGO BOSS ”商标、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754225号“BOSS HUGO BOSS ”商标、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782587号“BOSS HUGO BOSS ”商标、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785514号“BOSS HUGO BOSS ”商标、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27261号“BOSS HUGO BOSS ”商标、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31750号“BOSS HUGO BOSS ”商标、第5424128号“波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以及他人知名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部分复印件):
1、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2、雨果博斯集团发展历史时间表及雨果博斯(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证明;
3、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专卖店列表;
4、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5、雨果博斯官方中文在线商店网页打印件;
6、申请人“HUGO BOSS”系列商标档案及品牌介绍;
7、1994年至今德国雨果博斯公司就其“BOSS”品牌及其产品在中文期刊和杂志上刊登的广告;
8、国家图书馆以“BOSS服装”为关键词检索的报道列表、检索报告及部分报道;
9、“BOSS”系列品牌广告宣传资料及雨果博斯集团参加慈善活动的报道;
10、雨果博斯集团获得的国际奖项及认定;
11、贝恩公司2009年-2013年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12、认定“BOSS”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行政、司法文书;
13、各地工商局、海关、刑事司法机关有关侵犯“BOSS”系列商标权的行政、司法文书;
14、1999、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
15、《中国工商报》、《中华商标》有关保护“BOSS”系列商标的典型案例;
16、申请人使用“波士”中文商标的宣传资料;
17、百度搜索“波士”的结果打印件、百度百科、互动百科、搜狗百科关于“波士”的解释;
18、在百度、淘宝、京东等网站以“伯爵波士 PIAGOTBOIS”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19、争议商标正在出售的相关网页打印件;
20、被申请人商标相关信息;
21、相关案件裁定书、判决书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6月0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03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四、十二的申请注册时间及引证商标三、五至十一领土延伸保护至我国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伯爵波士”及外文“PIAGOTBOIS”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BOSS”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另外,根据申请人提交的“BOSS”品牌广告宣传及报道等资料可知,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BOSS”认作为“波士”,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2732206号“伯爵波士 PIAGOTBOIS”商标:
申请/注册号:12732206 商标申请日期:2013-06-08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4-1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6-09-21 专用权期限:2015-03-21至2025-03-20
申请人:上海庄迪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婚纱(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