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敬智过滤材料有限公司“名冠”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3上海敬智过滤材料有限公司“名冠”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对第16253418号“名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名冠”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在明知“名冠”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仍注册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抢注。“名冠”是申请人的字号,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相关企业证书;2、申请人商标受理通知书及名称变更证明;3、申请企业宣传册及公司章程;4、申请人参展、广告、销售合同及发票;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协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作为商标未损害其字号权,争议商标不构成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2、被申请人的相关合同及发票;3、争议商标的宣传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于201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滤纸等商品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2、申请人分别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7180327号、第27650055号“名冠”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第17180697号、第42类服务上注册了第17180502号“名冠”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上述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未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申请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2015年1月28日,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部分为单方自制证据,相关合同及发票中或未显示其“名冠”商标,或非在纸等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名冠”商标已在纸等商品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 “名冠”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6253418号“名冠”商标:
申请/注册号:16253418 商标申请日期:2015-01-28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6-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9-28 专用权期限:2016-05-28至2026-05-27
申请人:上海敬智过滤材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过滤材料(纸)(1602)、咖啡过滤纸(1609)、牛皮纸(1609)、纸带(1601)、防锈纸(1602)、滤纸(1602)、滤芯纸板(1604)、卫生纸(1603)、纸(1601)、过滤纸板(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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