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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章第16808318图形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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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章第16808318图形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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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1日对第16808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卡福系统株式会社在中国地区“龙卷风土豆”的总代理商,自2013年起至今使用第168631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第14056727号图形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中认定,该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在先的第12836048号“TWIST POTATO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该决定从侧面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有商业往来,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鉴于被申请人假冒申请人商标的行为,申请人向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该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为法定代理人的扬州市龙卷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8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经过二审审理,维持原判。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及卡福系统株式会社的授权书;

  2、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门店照片;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影;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6、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及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5年4月27日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2015年5月4日由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一、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并举证证明其享有何种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故对于申请人提起的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商标使用在与其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680831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16808318 商标申请日期:2015-04-2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6-03-20 注册公告日期:2016-06-21 专用权期限:2016-06-21至2026-06-20

申请人:李彩章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市场分析(3502)、电视广告(3501)、进出口代理(3503)、替他人推销(350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商业信息(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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