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815411号“和厚家选 hehoujiaxuan”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42815411号“和厚家选 hehoujiaxuan”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7日对第42815411号“和厚家选 hehoujiax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一直存在业务往来,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予制止。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227360号、第35231041号、第35235723号“和厚家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东莞向山酒业针对“和厚家选”、“校友有礼”抢注33类商标的情况申诉;2、项目运营协议;3、、产品包装图片;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线上销售页面截图;6、付款回单;7、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的说法不成立,申请人提交的运营协议证据均无双方签字盖章,真实性存疑。二、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商品类别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案件决定;2、产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8月28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57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并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有“和厚家选”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申请人曾与东莞市向山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协商和厚家选/校友有礼系列白酒项目,该产品包装设计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酒类货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实际交易,申请人已支付货款,申请人提交的付款回单证据可对双方实际交易行为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未在答辩中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和厚家选/校友有礼系列白酒项目上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抢先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同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范围,我局将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该规定主要适应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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