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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96438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7
第8996438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申请人因第8996438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4133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5年11月4日向国家商标···

第8996438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

  申请人因第8996438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4133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5年11月4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831223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59002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的“COSTUME NATIONAL”、“C'N'C COSTUME NATIONAL”品牌经过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经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原异议人商标注册清单;2、相关裁定书;3、“CoSTUME NATIONAL”品牌介绍及媒体报道;4、国家图书馆期刊杂志数据库检索结果;5、互联网检索信息公证件;6、原异议人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材料;7、意大利国家时装商会主席出具的信函等。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原异议人所提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材料的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主要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西文字母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游泳衣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原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摹仿及抢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但原异议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商标局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对其拥有的第1717485号“CNC”商标的防御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CNC”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三、原异议人从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使用引证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的第1717485号“CNC”商标的商标信息;2、在先基础商标的户外宣传图片及店铺照片;3、在先基础商标的原权利人与意大利CNC服饰有限公司、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意大利CNC服饰有限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4、申请人2000年至2008年的进出口合同、报关单、专用发票、财务凭证、运输单据、装箱单、出库单、销售发票及服装出口缴税证明等;5、2013年申请人经销商的进口报关单、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6、2014年申请人经销商的进口报关单、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7、2012年至2015年申请人经销商为生产CNC服饰采购原料及销售CNC服饰发票;8、2012年至2015年申请人经销商签订的联营合同、经营合同、租赁合同及销售CNC品牌服饰发票;9、CNC在各大商场内的店铺实拍照片;10、2013年、2014年申请人经销商对CNC品牌的广告宣传资料。

  申请人超期提交了相关判决书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原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意见: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的“COSTUME NATIONAL”、“C'N'C COSTUME NATIONAL”品牌经过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经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已有过大量的宣传使用,不足以成为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正当理由。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产生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原异议人在香港的商标注册信息;2、百度百科、互动百科、搜搜百科关于一线品牌“COSTUME NATIONAL”及二线品牌“C'N'C COSTUME NATIONAL”的介绍;3、媒体报道;4、2008年出版的《国际服装设计作品鉴赏》摘页;5、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摘录;6、原异议人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材料;7、意大利国家时装商会主席出具的信函等。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其原申请人意大利CNC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2月28日在服装、裤子、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2015年9月25日,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该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不予注册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复审商品范围仅为服装商品。

  2、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29日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0705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所作决定已生效。

  3、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9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568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所作决定已生效。

  4、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的第1717485号“CNC”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已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在于: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故其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被异议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商标标识,或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考虑原异议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及证据情况,被异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原异议人未就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使用“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等情况充分举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原异议人“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此外,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原异议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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