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494426号“广发金GFJ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38494426号“广发金GFJ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8494426号“广发金GFJ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合理避让,反而有意模仿,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及产地发生误认,严重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第7286574号“广发卡GUANG FA CARD及图”商标、第9715259号“广发金”商标、第6421394号“广发”商标、第8642239号“广发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创品牌,并非抢注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第9类产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从事金融行业,与被申请人所销售的电子产品分属于不同行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产品、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重要品牌,已经投入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应当知悉申请人及其在先品牌的存在,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恶意的。无论申请人在第9类上是否有实际使用的行为,并不能否认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事实。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广州的营业点;
2、广发银行百度百科资料;
3、申请人官网信息;
4、申请人名下APP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磁性识别卡;条码读出器”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广发金”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广发卡”、引证商标四“广发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报警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8494426号“广发金GFJ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01.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