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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量必达科技有限公司第821379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深圳市量必达科技有限公司第821379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82137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70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商标撤三字···

深圳市量必达科技有限公司第821379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82137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70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70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标识,经不间断使用和宣传,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在指定期间存在真实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简介;2、产品规格书;3、爱采购关于“睿通”品牌产品的销售页面;4、产品购销合同、发票、产品目录;5、参展协议书、展会费发票、展位图片;6、RFID世界网页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已包含在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量必达智能卡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电子芯片”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5年5月19日经我局核准,将名义变更为深圳市量必达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为自制证据;证据3系其他商标的使用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证据4至6所显示的商品为“IC卡读写模块、“接触式与非接触智能卡”等,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8213790号图形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8213790 商标申请日期:2010-04-16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4-04-13 注册公告日期:2014-07-14 专用权期限:2014-07-14至2024-07-13

申请人:深圳市量必达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子防盗装置(0920)、电子芯片(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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