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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迅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易企创”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南京迅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易企创”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18326547号“易企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31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商标撤三···

南京迅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易企创”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8326547号“易企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31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31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等部分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以“易企创”平台在正常注册范围内使用“易企创”商标,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及所从事的业务符合《商标法》关于第35类商标的使用类别。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2、客户名单列表;3、“易企创”平台介绍;4、宣传册;5、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6、委托平台招商服务协议;7、订单列表、“易企创”概览及实例详情。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8、“易企创”官网页面截图;9、宣传册制作费用收据;10、“易企创”于360搜索、百度的搜索结果截图;11、公众号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等部分服务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广告”等部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授权南京易企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易企创”商标,尚需实际使用证据方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服务进行了使用;证据2至4、8、11均为自制证据;证据5为证人证言,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系对发生于2016年以来证据的追述,证明力较弱;证据6的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证据7、9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证据10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广告”等部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8326547号“易企创”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18326547 商标申请日期:2015-11-1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6-09-20 注册公告日期:2016-12-21 专用权期限:2016-12-21至2026-12-20

申请人:南京迅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广告(3501)、寻找赞助(3508)、替他人推销(3503)、商业企业迁移(3505)、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会计(3507)、人事管理咨询(3504)、工商管理辅助(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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