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寰宇汉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GD•HanS”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广东寰宇汉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GD•HanS”商标注册撤销复审
申请人因第25353873号“GD•Han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269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广东汉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的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注册后多年来一直宣传使用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原注册人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信息;
2.证书、场所、物品等的照片及网页截图;
3.销售发票、购销协议、经销合同、购销合同等;
4.商标注册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4月20日第178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原注册人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窗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7月14日第1607期《商标公告》上。2021年12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专用权至2028年7月13日。2021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在指定期间内,原注册人在第6类商品上亦注册有第11321587号“H及图”商标、第15303363号“粤汉狮 H及图”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原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未体现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证据2证书未体现复审商标,而照片及网页截图均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证据3的发票及协议书、合同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根据查明事实2,原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6类商品上亦注册有“H及图”、“粤汉狮 H及图”商标,故证据3无法唯一指向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原注册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5353873号“GD•HanS”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2535387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17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8-04-13 注册公告日期:2018-07-14 专用权期限:2018-07-14至2028-07-13
申请人:广东寰宇汉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金属管(0602)、金属门(0603)、金属窗(0603)、门用金属附件(0608)、金属风向标(0619)、不发光金属门牌(0614)、金属片和金属板(0601)、铝塑板(0603)、五金器具(0607)、五金器具(0609)、五金器具(0608)、金属锁(非电)(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