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瓦特伦(杭州)电子有限公司“NOVTRO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3诺瓦特伦(杭州)电子有限公司“NOVTRO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784808号“NOVT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052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0520H2号商标、第11474074号商标、第16411492A号商标、第164114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密切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正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荣誉证书、引证商标一至五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及中文翻译、引证商标一至五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协议(经公证认证)及中文翻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在本案中虽提交了共存协议等材料,但相关证据并不能排除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我局认为,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784808号“NOVTRON”商标:
申请/注册号:58784808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26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诺瓦特伦(杭州)电子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射频识别标签(0901)、商品电子标签(0901)、载有磁性记录或编码信息的标签(0901)、电子信号发射器(0907)、集成电路卡(0901)、载有电子记录或编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