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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臻络科技有限公司“HYPNOS”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8
深圳市臻络科技有限公司“HYPNOS”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2299号“HYPN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深圳市臻络科技有限公司“HYPNOS”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2299号“HYPN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33772号“HYPNOS及图”商标、第19352044号“hypn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562299号“HYPNOS”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外科仪器和器械; 牙科设备和仪器; 假牙套; 理疗设备; 卫生口罩; 奶瓶; 避孕套; 医用机械外骨骼; 矫形用物品; 缝合材料

类似群 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1009;

申请/注册号 62562299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11日 国际分类 10

申请人名称(中文) 深圳市臻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三道9号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A座第八层A805、A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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