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巧功夫电器有限公司“白天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8
中山市巧功夫电器有限公司“白天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9145号“白天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电动干衣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无需对第790551号“白天鹅”商标、第790553号“小天鹅 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十四)与申请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行阐述。申请商标与第8444897号“小天鹅 LITTLESWAN及图”商标、第9840313号“天鹅及图”商标、第7294426号“天鹅”商标、第6907945号“天鹅”商标、第15834850号“小天鹅 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9840303号“天鹅及图”商标、第9281013号“天鹅及图”商标、第169879号“天鹅及图”商标、第15834849号“小天鹅 LITTLESWAN及图”商标、第9840335号“天鹅”商标、第9280992号“天鹅”商标、第9280976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在外形、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专利申请信息、荣誉及政府协议书、纳税证明及税务评级证明、参展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动干衣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149145号“白天鹅”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电炊具; 燃气灶; 电热水壶; 头发用电吹风机; 空气净化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电动干衣机; 冲水槽; 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 太阳能热水器; 浴霸; 水净化器
类似群 1104;1106;1109;1110;
申请/注册号 60149145 申请日期 2021年10月27日 国际分类 11
申请人名称(中文) 中山市巧功夫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玉峰路5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