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斯GJS”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2-04“高尔斯GJS”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62339号“高尔斯GJ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918142号“高尔及图”商标、第13366810号“高斯GAOSI”商标、第10129956号“高斯GAOS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授权书、申请商标的系列标识证明、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62339号“高尔斯GJS”商标:
高尔斯 GJS
申请/注册号:2446233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吴有权
商品/服务项目:人事管理咨询(3504)、商业企业迁移(3505)、会计(3507)、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