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湖北祥磷化工有限公司“鑫祥磷化”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9
湖北祥磷化工有限公司“鑫祥磷化”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3551号“鑫祥磷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于申请人企业字号···

湖北祥磷化工有限公司“鑫祥磷化”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3551号“鑫祥磷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于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03654号“鑫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实力雄厚,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捂热,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成分、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863551号“鑫祥磷化”商标:

申请/注册号:6386355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4-09 国际分类:1类 化学原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湖北祥磷化工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土壤调节制剂(0109)、肥料(0109)、化学肥料(0109)、植物肥料(0109)、农业用肥(0109)、生物肥料(0109)、有机肥料(0109)、土壤用肥料(0109)、复合肥料(0109)、化肥(0109)


上一篇:第62382806号“tomtommy”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下一篇:北京聚星动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聚星动力”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