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露”与“带露Dailu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3“一带一露”与“带露Dailu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5036240号“一带一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87297号“带露Dai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87299号“带露Dai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82113号“带露Dai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一带一路”区别明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并未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一带一露”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汉字部分“带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一带一露”易被误认为与国家战略决策“一带一路”存在关联,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汁、可乐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5036240号“一带一露”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3624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8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苏州锦一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啤酒(3201)、豆类饮料(3202)、无酒精果汁饮料(3202)、纯净水(饮料)(3202)、饮料制作配料(3203)、果汁(3202)、植物饮料(3202)、可乐(3202)、无酒精果汁(3202)、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