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汽车贸易城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2484346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3长春一汽汽车贸易城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2484346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8434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441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4843469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4346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长春一汽汽车贸易城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3506)、替他人推销(3503)、广告版面设计(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广告代理(3501)、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广告片制作(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