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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17710号“lessdo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39717710号“lessdo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对第39717710号“lessd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0670076号“LESSO 联塑”商···

第39717710号“lessdo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对第39717710号“lessd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0670076号“LESSO 联塑”商标、第13134080号“LESSO 领尚”商标、第13134077号“LESSO”商标、第15344222号“LESS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LESSO”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显著性,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在市场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三、他人申请注册的“LENSO”、“LESDO”、“LASSO及图”等诸多商标已被判定为与申请人“LESSO”系列商标构成近似。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LESSO”的构思由来资料;2、关于“LESSO”的媒体报道;3、申请人“LESSO”系列商标注册情况;4、相关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于2021年3月取得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灯罩、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电炊具、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龙头、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装置、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冷冻设备和装置、水管龙头、浴室装置、便携式取暖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龙头、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灯、冷冻设备和装置、水管龙头、浴室装置、便携式取暖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lessdot”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认读的字母组合部分“LESSO”,引证商标三、四字母组合“LESS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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