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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美XI MEI”与“汐美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1-20
“汐美XI MEI”与“汐美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836776号“汐美XI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12704号“汐美及···

“汐美XI MEI”与“汐美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36776号“汐美XI 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12704号“汐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12778号“汐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汐美XI MEI”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汐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汐美”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36776号“汐美XI MEI”商标

粮店  

申请/注册号:52464800 商标申请日期:2020-12-24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含酒精的水果鸡尾酒饮料(3301)、蒸馏饮料(3301)、葡萄酒(3301)、酒精饮料原汁(3301)、酒精饮料浓缩汁(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3301)、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3301)、白酒(3301)、烧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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