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创投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6誉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创投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7327503号“创投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39272号“创投玉器 CHUANG-TOU J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39306号“创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18947号“创投咖啡 Venture Capital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18336号“创投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84090号“创投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580170号“微创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618337号“创投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元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创投家”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创投玉器”、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创投”、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创投咖啡”、引证商标四“创投季”、引证商标五“创投荟”、引证商标六“微创投”、引证商标七“创投季”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35类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在41类指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新闻记者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节目制作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17327503号“创投家”商标:
申请/注册号:17327503 商标申请日期:2015-07-01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誉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2)、商业研究(3502)、职业介绍所(3504)、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广告(3501)、商业中介服务(3502)、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3504)、市场营销(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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