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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点评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2-04
申请人因第23341343号“大众点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726703号“大众点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之···

“大众点评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341343号“大众点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7726703号“大众点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之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5693620号“正序包装及图”商标、第5475582号“到啦及图”商标、第5121722号“TIA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纸巾”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纸巾”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41343号“大众点评及图”商标:

大众点评 

申请/注册号:2334134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1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14 专用权期限:2019-06-14至2029-06-13

申请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纸(1601)、绘画用纸(1602)、包装纸(1609)、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1611)、期刊(1606)、宣传画(1607)、小册子(1605)、印刷出版物(1606)、文具(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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