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永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CK NIKKE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东莞市永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CK NIKKE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78451号“CK NIKK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1008062号"日研NIKKEN及图"商标、第1020207号"NIKKEN及图"商标、第1217352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类似案件已经获得国家商标局支持,遵循审查一致原则,本案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外观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柔软剂;染料助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外文"NIKKEN",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外文"NIKKEN"、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外文"NIKKEN"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78451号“CK NIKKEN”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7845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5 国际分类:1类 化学原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东莞市永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工业用淀粉(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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