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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2432425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
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2432425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324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1677号"···

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2432425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24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1677号"恐龙及图"商标、第792701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发票;申请人企业宣传册;申请人及产品所获荣誉证书;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申请人合伙协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切割机;搅动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切割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24253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2425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安徽省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动打蜡机器和设备(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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