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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西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久WISEWAY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
海南东西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久WISEWAY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申请人因第5681371号“威久WISE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731号决定,于2017年08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

海南东西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久WISEWAY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

  申请人因第5681371号“威久WISE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731号决定,于2017年08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申请之日起至今的连续三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因此,为维护商标领域内有限的商标资源,提高商标资源的利用率,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威久”品牌已成为业内首屈一指的国际教育品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教育信息”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据;2、被申请人官网截图及公证书;3、楼体标识设立协议书、发票及效果、实景图片;4、复审商标在办公区域图片;5、广告宣传页;6、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及收据;7、银行端等缴税证据;8、北京市海淀区东西方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缴税证据;9、被申请人分别与工匠铺教育、北京美行思远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10、北京市海淀区东西方培训学校与个人签订的语言培训协议。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韩剑一于2006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2012年6月12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2、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在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中。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楼体标识设计协议书、效果图、发票及实景图片,根据该协议书及效果图内容,楼体标识设立期限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止,效果图上显示有复审商标图文。上述协议书有发票及实景图片予以实际佐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3合同内容和证据4、5等相关宣传证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教育信息”服务上,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为孤证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复审商标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信息、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5681371号“威久WISEWAY及图”商标:

威久;WISEWAY;W;    

申请/注册号:5681371 商标申请日期:2006-10-25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09-08-06 注册公告日期:2010-12-28 专用权期限:2019-11-07至2029-11-06

申请人:海南东西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教育信息(4101)、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4101)、学校(教育)(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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