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弗斯迪拉服饰有限公司“卓俪欧”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深圳市弗斯迪拉服饰有限公司“卓俪欧”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5349584号“卓俪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689990号“卓励欧Zhouli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加盟合同;
2、申请商标的实际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卓俪欧”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卓励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5349584号“卓俪欧”商标:
申请/注册号:2534958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1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弗斯迪拉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推销(3503)、广告(3501)、进出口代理(3503)、工商管理辅助(3502)、人事管理咨询(3504)、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商业橱窗布置(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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