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李维熙科技有限公司第2422620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8天津李维熙科技有限公司第2422620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26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07460号“胜者 VICTOR及图”商标、第93484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有其他与本案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商标局驳回的服务上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及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26201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2620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天津李维熙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流动图书馆(4103)、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