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士伯香港有限公司“友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0嘉士伯香港有限公司“友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98661号“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在“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啤酒;姜汁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啤酒”商品上申请复审,其余商品上不复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与第938493号“友YEUAN YE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75612号“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3940号“友YEUAN YE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将对第15203587号“友China Africa中非民间友好行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03588号“友China Africa中非民间友好行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且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四、五协商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啤酒;姜汁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啤酒”商品上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四、五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也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其与引证商标四、五之间的共存协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无酒精饮料;果汁;无酒精苹果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部分“友”与引证商标四、五的独立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友”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98661号“友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9866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8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嘉士伯香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果汁(3202)、制啤酒用蛇麻子汁(3201)、饮料制作配料(3203)、姜汁啤酒(3201)、制啤酒用麦芽汁(3201)、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3201)、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3201)、啤酒(3201)、无酒精饮料(3202)、无酒精苹果酒(3202)、麦芽啤酒(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