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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90966号“FLYTEC”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58890966号“FLYTEC”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90966号“FLY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液体冷却···

第58890966号“FLYTEC”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90966号“FLY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液体冷却装置; 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4257号“flytec”商标、第20382587号“FLYTEX”商标、第17398550号“弗莱帝 FLYTE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1942号“Flu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且引证商标二很可能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阻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供暖装置;液体冷却装置; 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故关于该三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供暖装置;液体冷却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关键词: 第58890966号“FLYTEC”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 专利代理·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01.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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