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967017号“禧粤楼”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60967017号“禧粤楼”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67017号“禧粤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1. 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84051号“···
第60967017号“禧粤楼”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67017号“禧粤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84051号“禧粤楼”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第60247284号“禧粤轩”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75996号“禧粤食府”商标在“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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