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971070号“增酒 财源滚滚”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60971070号“增酒 财源滚滚”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71070号“增酒 财源滚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35380号“曾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一不会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将申请转让,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13545号“增酒福寿康宁”商标、第60764415号“增酒年品增藏”商标、第60907452号“增酒 福寿康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属于同一权利人,将不再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审查中,尚为在先申请商标。
2. 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3. 申请商标已经核转让至杭州恭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与引证商标三、四属于同一权利主体,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增酒”与引证商标一“曾酒”呼叫相同、文字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白酒;果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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