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F ACADEMY BRASIL”与“CBF城市·旅游·传播”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6“CBF ACADEMY BRASIL”与“CBF城市·旅游·传播”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049457号“CBF ACADEMY BRAS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283708号“CBF城市·旅游·传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42867号“CBF舒美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77217号“CB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53839号“GB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整体指代的是申请人巴西足球协会,用于指定服务上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出具了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并经过公证,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从构成要素及含义上有所区别,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另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文字“CBF”与引证商标三文字“CBF”从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两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存于“体育场设施出租;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体育场设施出租;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名义为“巴西足球协会”,与申请商标文字部分“ACADEMY BRASIL”名义一致,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场设施出租;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