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小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江南小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870928号【深圳口口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江南小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10986号【葡萄(鲜水果); 桃子(鲜水果); 梨(鲜水果); 南瓜; 食用葫芦科蔬菜; 新鲜蔬菜;】“江南JIANGNAN及图”商标
第12718195号【活家禽; 】“江南及图”商标
第4900980号“江南JIANGNAN及图”商标
第14710101号“江南红豆”商标
第7499962号【动物食品; 动物用谷类加工的副产品; 活动物; 树木; 未加工的稻; 西瓜; 鲜土豆; 新鲜的园艺草木植物; 樱桃; 植物种子; 】“江南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人的主营业务不同,故上述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委托设计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及送货单;专柜经营合同;购销合同。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正处于诉讼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江南小菜”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江南”、引证商标五文字“江南农家”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活动物;活鱼;贝壳类动物(活的);芦荟(植物);新鲜水果;坚果(水果);新鲜蔬菜;鲜食用菌;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藻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葡萄(鲜水果);南瓜;新鲜蔬菜;活家禽;植物;未加工的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权利人的主营业务不同,故上述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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