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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弘智库”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君弘智库”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43974号“君弘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958725号【保险承保; ···

“君弘智库”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43974号“君弘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958725号【保险承保; 财政估算; 金融服务; 金融分析; 金融咨询; 艺术品估价; 不动产代理; 经纪; 担保; 募集慈善基金; 代管产业; 典当; 】“君则智库GENTRULE Thinkt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企业画册、百度搜索结果、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君弘智库”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君则智库”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典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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