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LEE”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PERLEE”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70284号【手镯(首饰); 珠宝首饰; 项链(首饰); 耳坠; 胸针(首饰); 耳环; 戒指(首饰); 项链吊坠; 宝石;】“PERL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11208号【链(珠宝); 宝石(珠宝); 银饰品; 珍珠(珠宝); 宝石; 尖晶石(宝石); 人造宝石; 戒指(宝石); 翡翠; 玉雕;】商标
国际注册第112432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正积极对引证商标一采取相应行动,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公告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1241号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刊登在第159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PERLEE”与引证商标一“PERLE”字母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暂缓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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