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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36794号“WORKFORCE PLUS”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58236794号“WORKFORCE PLUS”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36794号“WORKFORCE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

第58236794号“WORKFORCE PLUS”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36794号“WORKFORCE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作为商标能够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牛津词典相关词条释义、相关商标信息页面及商标注册证、网络检索页面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WORKFORCE”可译为“全体员工”,而“ PLUS”为“加”之意,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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