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Set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6“SmartSet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2800号“SmartS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755554号“Smart Setting”商标、国际注册第828880号“SMARTEX”商标、第8483649号“SmartEx”商标、第8979309号“sugong蘇工及图”商标、第15166320号“广联赛讯及图”商标、第856539号“SHINOHAW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外观、呼叫、含义及指定的商品不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SmartSet”与引证商标一“Smart Setting”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亦可被认读为“Smart et”与引证商标二、三“SMARTEX”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用于信号的设备和装置外的测量设备和装置、数据处理软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信号的设备和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信号的设备和装置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